何某某合同诈骗案例分析
而本案中的何某某先后骗取豪德建材公司和家席建材公司两家公司的货款总共达到80万元。数额已经明显大大超过上述的较大的范围。故何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而第二种意见认为何某某的这一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是一般的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
1,合同纠纷的主观成因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既然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了合同,那么、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是毫无疑问的。然而,合同签订后,一方当事人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主观上不想履行或不想完全履行合同。
2,合同纠纷客观成因是指一项合同,从订立到履行完毕,除了即时清结的之外,往往经过一个较长的过程。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会出现一些客观上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按约履行,由此引起纠纷。这里所指的客观方面的成因,指由非合同当事人主观意志所导致的,不得已而为之的因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变化而引起纠纷的原因。
而本案中的何某某虽然冒用他人公司的名义向豪德建材公司和家席建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但是何某某向这两家建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并不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何某某是用来完全自己的工程,并且何某某事先已经预付了一部分的资金,何某某也没有说不还货款,只是需要一定的时间去赚钱来还货款,所以何某某的行为不存在诈骗。
本罪与合同纠纷罪的界限
1,是内容真实的合同,指行为人在有实际履行能力的前提下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有通过合同进行经济往来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行为人签订合同后,设法履行合同义务,即使最终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无法占有对方财务的目的,故不是合同诈骗的行为,而是合同纠纷的行为。
2,内容半真半假的合同,这类合同客观上已经具备部分履行的可能性,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履行合同作了努力便成为确定其行为性质的关键。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有履约意图,在客观上履约做了积极的努力,但最终因为种种因素未能履行合同,不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务的目的,不能认为是合同诈骗犯罪。反之,就认定为合同纠纷的行为。
3,是内容虚假合同。指行为人在完全没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意图无偿占有对方财务,将所骗钱财用于挥霍或其他用途。这无疑是合同诈骗罪,如果仅仅是套用他人资金"借鸡下蛋",在获益之后既归还,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务的目的,不宜以诈骗合同罪论处。
最终,本人认为何某某的行为是属于合同诈骗罪而不是合同纠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