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磨奸夫致死 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情介绍
被告人张某直怀疑其妻与某男史有染,但是苦无证据。一天晚上,村里放电影,张某直发现自己的妻子没来,又仔细看看前后左右,发现史某间也没有来,即断定二人在通奸无疑。张某直即叫来被告人鹿某凡、亲戚冯某湘赶回家捉奸。张某直先喊妻子开门,说回来拿凳子,其妻不开。张某直一脚将门踢开,发现史某间正在与自己的妻子睡在一起,即抡起未棍朝史某间的身上猛打。鹿某凡、冯某湘二人也对史某间拳打脚踢。史某间当即跪地求饶,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三被告人仍不罢休,又用烟头烧史某间,强令史某间写与张妻发生性关系的材料,史某间不肯写。被告人张某直用棍子打了史某间多次,并强令史某间趴在地上,三被告人对其进行折磨三个多小时,发现史某间呼吸困难,急送医院。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五点死亡。法医鉴定:史某间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外伤休克死亡。
法律问题
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讨论要点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因为张某直邀集鹿某凡、冯某湘捉住与其妻通奸的史某间后,不是采用说理教育和交政府处理的方法解决,而是用木棍朝史某间周身乱打,并且对史某间拳打脚踢,用烟头烧,用这些方法将史某间折磨三个多小时,有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三被告人由于报复心切,置史某间的生死不顾,以致史某间被殴打致死。因此,三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史某间生命的间接故意,应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定故意杀人罪不妥,因为被告人张某直只是想通过殴打折磨史某间,使其身体健康受到伤害,以解其恨,故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史某间的死亡是由于殴打、折磨过重而造成,因此应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同为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罪,其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均相同。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故意杀人罪一般[较易区分,侵害的是他[人生命权。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区别就比较困难:一是故意伤害致[死和故意杀人既遂,二者主观上都[是故意犯罪,且客观上都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二是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未遂。二者在主观上[也同属故意犯罪,但客观上都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
区别故意杀人罪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于两罪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于行为[时出现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击方向出现偏差,或因伤势过重[等情况而引起。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于[过失。因此,不能将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等同。同样,也不能将故意杀人未[遂同故意伤害混为一谈。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且是行为人有[意追求的结果。
判断犯罪人主[观故意内容,不能单凭口供,或仅根据某事[实就下结论,而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据发案[原因、作案环境、时间、地点、犯罪[工具、行为发展过程、行凶情节、行凶手段、打击[强度、打击部位、犯罪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贯表现和犯罪后的态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对于那些逞胜好强、动[辄行凶、目无法纪、不计后果一类的侵害[人身权利的行为,尽管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没有利害关系,犯罪人主观上也没有明确的杀[人动机和目的,但行为人在行凶时,对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抱漠不关心、放任不顾的态度。所以,应按[行为客观上造成的实际损害的性质[来确定危害行为的性质,致人死亡的,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损害他人身体的,就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司法实践经验,以下事实[是值得考虑的:
(1)、案件的起因。是由于生活[小事,还是由于双方积怨很深、素来有仇[恨引起的;是由于一时激动,还是经过预[谋策划,等等。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
(2)、被告人与被害[人平时的关系。是好、一般、素不相识或者[多年仇人。这也可以帮助我们分析被告[人有无杀人的思想基础。如果平时关系很好,由于[一时口角,发生殴打,一般情况下,杀人的[可能性小;如果仇人见了面争斗起来,杀人[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3)、犯罪有无预谋[和准备以及预谋、准备的情况。预谋杀人的,一般都经过周密准备,选择最能致命的工具等;伤害案件,一般不需要做[周密的准备。
(4)、伤害的[部位。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总要朝致命的部[位打击;而故意伤害的,往往是不选择部位,甚至有意[识地避开要害部位。
(5)、犯罪行为有无[节制。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特别是直[接故意杀人的,往往没有节制,不致被害人[于死地不住手。而[伤害犯往往比较有节制。
(6)、犯罪人的一[贯表现。平时表现粗暴、凶残、流氓成[性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大一些;平时比较胆[小怕事、温顺、懦弱的,产生杀人企图的可[能性相对小一些。
(7)、犯罪后的[态度和表现。一般地说,故意[杀人的,当把人杀死后,往往表[现为一种目的达到的满足感;如果是故[意伤害的,当他看到被害人有生命危险[时一般会积极抢救。得知被害人死亡时,往往表现为[惊讶和出乎意外的表情,甚至不相信被害人已[经死亡。
以上几个方面综[合起来分析,可以帮助我们认定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即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意。
笔者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因为从全部案件事实综合分析,被告人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并没有杀害史某间的故意,而只有伤害史某间的故意。
(1)、从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上看,他们只是使用[木棍殴打,拳打脚踢和用烟头烧,而没有使用[其他更严重的方法,说明他们只有伤害的故意,因为从当时的时间、地点、条件来看,三被告人如果想杀死史某间,可以使用其他更严厉的手段。
(2)、从打击部位和强度上看,三被告人使用木棍殴击,拳打[脚踢,用烟头烧,并将史某间折磨了三个多小时,强度并不算弱。但是,法医鉴定:史某间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因外伤休克死亡。这说明三被告人并没有打击史某间的要害部位,打击强度也未致史某间内伤,而只是造成多[发性软组织损伤并发出血,史某间因外伤休克死亡,是三被告人所始料[不及的
(3)、被告人张某直逼迫史某间写与其妻通奸的材料,说明他还是想通过别的途径解决,而不想将史某间杀死。
(4)、从三被告人事后表现来看,三被告人见史某间呼[吸困难,当即将其送医院进行抢救,说明他们[并不希望,也不放任史某间死亡,而只是想通过伤[害史某间,来出出气。
问题结论
张某直、鹿某凡、冯某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