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与参加黑社会性组织,为何仅判处2年有期徒刑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12日,岳某某和几个朋友在松岗谭海酒店806房间,突然几个公安民警破门而入,将岳某某和几个朋友抓获,把他们带回警局,后来验出岳某某吸食冰毒,随之岳某某、黄某某被刑拘,之后公安机关在黄某某住处找到一包毒品,有500多克重。关在深圳市第二看守所。一个月之后,转到盐田看守所。
岳某某,1976年出生,系四川省南充人,于1999年在东莞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3年假释。岳某某是跟着自己的老大李某某在沙井一带做混混,也不知道自己参加是什么组织,岳某某和自己的老大李某某混,老大李某某参加的事什么组织,自己就是什么组织。平时就是以赌博为生活来源,钱花完了就找自己的亲戚朋友要去。
岳某某被抓了之后,公安机关为了套取口供,把岳某某吊起来拷打,又把岳某某反扣起来拷打。岳某某身上和手上均有被拷打之后的痕迹,在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之下,岳某某说出了那包毒品是自己拿来卖给黄某某的。同时被抓的李某某也受到刑讯逼供,称毒品是岳某某的。而岳某某参加黑社会组织在被刑讯逼供的时候就已经招认了的。
本案辩护律师认为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彪贩卖毒品一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合议庭对该项指控不予认定。
公诉机关支持该罪名指控的全部事实材料,仅为被告人岳某某和其他机关同时被抓的人的供述,这几个人都是在盐田看守所认罪的,都是被刑讯逼供的证据材料,不能用于证明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证据。那么本案中就只有黄某某一个人的供述了。
(一)黄某某与岳某某和李某某存在着重大的利益冲突、并且存在众多的利益不符的疑点,其证言的可行性是不高的。
(1),从2011年5月被抓到2012年3月7日被市中级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这么久的时间,一直都没有交代岳某某给其500克冰毒的事实,而是到了2012年5月在盐田看守所才交代所谓“是李某某让其拿了500克冰毒给黄某某贩卖的事实,而且黄某某不是主动交代的,是被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询问以后核实岳彪交代是否属实。黄某某明明是有时间交代事实的,争取立功。而要等到公安机关询问才说出。这是不符合常规的,并且其与岳某某等人存在重大的利益冲突。证供的可行性不高。
(2),黄某某在2012年5月的交代中岳某某给其毒品的外包装与摆放的位置,与事实证据不符。不是在客厅的茶几上,而是在黄某某自己的房间的桌子上,而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言,涉案毒品早在2011年5月22日已方在被查获的位置,即黄某某的所住的房间内。
所以黄某某在2012年5月24日李某某指派岳某某去给黄某某送毒品的认罪供述的真实性是不予认可的。
所以辩护律师认为岳某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而是构成普通的参加黑社会组织罪。最后法院判处岳某某参加黑社会性组织罪2年有期徒刑,其家属对此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