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华、黄某某、梁某某逃税罪
案情介绍:
杨某华,男,因涉嫌逃税罪,于2011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检察院批准,执行逮捕。杨某华系一家服装公司(称时装秀服装设计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于2002年建立,至今也有十一年的历史了。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都是由杨某华负责,而公司的销售业务则是由黄某某负责,而梁某某则是本公司的财务总监。从2006年开始9月份到2009年的4月份,时装秀服装设计公司共销售货值人民币六百万元的服装给其客户海丽服装公司、华琦服装公司。该公司业务主管黄某某连同财务总监梁某某经过该公司杨某华的指示以不开发票、使用杨某华的个人帐户进账收款方式隐瞒上述销售收入,未入帐申报税款。于2010年1月份至2011年4月份杨某华又以同样的方式伙同财务总监梁某某和业务总监黄某某隐瞒该公司的销售金额六百五十万元,该公司从2006年9月份到2011年4月期间共隐瞒累计营业额一千二百五十万元。
法律问题
杨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讨论要点
逃税罪的认定与处罚
本罪与漏税、欠税的区别
解释问题
本人认为杨某华等人的行为构成逃税罪。逃税罪,是《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规定修改后的罪名,是指纳税人采取欺诈、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纳税税款数额较大的并且应占纳税额10%以上,或者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纳或者是少缴纳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所谓税收征管制度是指我国税法规定的关于国内税税款征收管理办法的总称。如果不是由税法而是由其他部门规定的涉及税收管理问题。如海关法规定的进出口关税,则不属于这里所说的税收管理制度。如果偷逃进出口关税走私的,侵犯的是国家对外的贸易管制,情节严重的应以走私罪论处,而不是逃税罪。因此,逃税罪侵犯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包括关税制度。本案中的杨某某隐瞒公司的销售收入,把公司销售的账款存入自己的帐号里。侵犯的是国家税收的征管制度,符合的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不申报,或者是不缴、少缴已扣、已交税款,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达到法定标准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两个因素:
首先,采取欺诈、隐瞒手段逃避缴纳税款。
第一,是采用欺骗、隐瞒是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手段。具体表现为:伪造、变造、隐瞒、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这种行为为使在征收税款失去了直接依据或真实依据;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是不列、少列收入,这种行为使税额减少或者是免除;采取其他的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纳税申报或者是不申报。
第二,逃避纳税款是本罪的目的行为,表现为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或者是不缴、少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