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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李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

2009-09-27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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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与被害人李某系邻居,多年来两家关系一直不是很好,一天,因李某家修房子用的砖头堆放在龙某家的院子外面,被龙某知 道后,龙某要求李某把砖块立即搬走,李某说我只堆放一天而已,过了几天等我家院子腾出位子来,我马上把砖块搬走,龙某执意不让李某堆放砖块。李某气急,这时李某随即把手上的扫帚柄敲击龙某的头部、腰部、胸部、在龙某和李某厮打的过程中,李某的妻儿看到了,也跑过来帮忙,拿来扫帚和洗衣板一起击打龙某,龙某的妻子则也拿来扫帚柄击打李某儿子的脸部。随后不久,双方停止殴打,各自回家,而龙某回家不久后死亡。经公安鉴定龙某死亡的原因是因受到较大的冲击或外力的挤压导致心脏病破裂死亡,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对龙某的死亡有着直接的作用,故判处李某无期徒刑。李某不服,提出上诉。

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

某高院受理该案件后,对其案件进行深入的研讨,对该案的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提出疑问,并咨询了司法技术部的法医人员。得知龙某的死亡原因并非是李某用的扫帚柄所致,而是洗衣板的压力所致龙某心脏受到挤压,从而导致龙某的心脏破裂。

法律问题

李某是构成故意伤害罪还是故意杀人罪

讨论要点

1,故意伤害罪的认定与处罚

2,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中,对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的人、具有形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致人轻伤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本案中被告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的故意。对造成伤害结果而言,可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致死的,行为人对伤害结果处于故意,而对死亡的结果则必须是过失死的心里态度,即属于复杂罪过的情况。需注意的是,在间接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只能是放任对他人的身体健康损害结果的发生,而不是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否则,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中李某只是气急不过,对龙某的身体上实施伤害,属于直接故意对龙某实施伤害罪,李某在主观没有杀死龙某的故意,当时只有对龙某的所作所为气不过的状态,来止消消气。

非法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

3,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这里所谓的身体健康权,是指自己身以外的自然人对于保持其肢体、器官、组织的完整和正常机能的权利。本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自己对自己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不构成本罪。但是如果军人在作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可造成战时自伤罪,故意伤害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善和正常机能。如果虽以他人身体侵害对象,但未损害他人肢体、器官、组织的完善和正常机能,而是造成一定程度的肉体疼痛(如一般殴打),则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符合其他犯罪的要件,应构成相应的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一、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合法实施的行为而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不够犯罪。如实施正当防卫而打伤不法侵害者。其二,必须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具有破坏他人人体的肢体、组织的完善或者损害人体组织、肢体、器官的正常机能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以作为的方式及暴力方式最为常见,但对故意伤害法律并未以作为及暴力为必要条件。本案中李某某对龙某某的伤害是以暴力的形式实施伤害的,使之龙某某的心脏器官不能正常运行,导致死亡。

判处12年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对其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情况的,刑法分则作了专门的规定,有独立的罪名与法定刑,如果法律没有规定依照伤害罪定罪处罚,必须按照各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再以本罪论处。

故意伤害致死罪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

两者之处在于主观上都是出于故意,在客观上都发生了死亡的结果,区分的关键也是查清楚故意的内容,具体区分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A犯罪的起因(平时与被害人的关系),B,犯罪工具工具和手段,C,打击的部位,D,打击的强度,E,犯罪的时间、地点、条件, F,行为人是否抢救被害人,G,犯罪有无预谋,H,犯罪后的态度。故意伤害罪只具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因此,有无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是区别两者的关键。

本案的被告李某某,与被害人的关系虽平日里有点小矛盾,但是不会令李某某动杀机的念头,而且两方发生纠纷也是临时的,也就是说李某伤害龙某并不是预谋的,犯罪工具只是个扫帚柄,扫帚柄的杀伤力不会至人死亡,而导致死亡的因素是洗衣板所致,最后李某在主观上并没有杀死龙某某的故意,他的目的只是教训一下龙某。

故二审判决李某故意伤害罪,判处李某12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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