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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某某敲诈勒索案

2019-06-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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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12年5 月15日17时,南平市城东派出所接到东方国际大酒店的报警称:于2012年5月9日,该酒店被人敲诈勒索5000元钱。案发后,城东派出所所长非常重视此案,立即组织民警成立专案组,要求重点从查清楚此人的身份及其活动轨迹入手。经查,犯罪嫌疑人叫着房某林,今年54岁,家住浙浙江宁波解放路34号,并且有多次因盗窃罪判过刑,然而近期先后在福建厦门、宁德、莆田、泉州、漳州、均有住宿的记录。通过对齐活动轨迹的分析,查明其5月16日活动轨迹出现在泉州。

被人敲诈勒索

5月17日在当地公安机关的大力协助之下,将该犯罪嫌疑人抓获,经审讯,犯罪嫌疑人交代:5月9日中午在东方国际大酒店里点餐吃饭,然后以酒店提供的鱼的鱼钩扎进他的舌头为由,向酒店勒索赔偿14000元钱。同时,还自称自己是外地来本市投资的老板,如果要是不答应他,就把这件事爆料给媒体,看你门的酒店以后谁还敢来光顾。酒店的工作人员在其逼迫之下,赔偿了其5000块钱。经过办案人员的进一步审讯,犯罪嫌疑人房某还交代了自己今年这几个月在厦门、宁德、莆田、泉州、漳州等地利用类同相似的办法先后作案10余起,涉案金额高达两万余元。构成何种罪名

    二、法律问题

       房某某构成何种罪名

    三、讨论要点

       敲诈勒索罪的认定与处罚

    四、问题解说

       本案中的方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是要挟的方法,强索公私财务的行为。

    五、本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体现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还危机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构成的。犯罪的对象是公私财务,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生出资料和生活资料。在司法实践中以,大部分是以勒索财务为目的的多。本案中的房某就是借鱼里还有鱼钩,来勒索酒店的钱财。

本罪的构成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威胁或者是要挟的方式,向公私财产的所有人强索财务的行为。威胁和要挟都是能够引起他人心里恐惧的精神强制的方法,二者是没有区别的。本案中的房某某拿鱼饵事件来要挟酒店的工作人员,要是不给钱的话,就把这事爆料出去,让酒店的名誉受损。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的房某某今年54岁,符合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如果不是因为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公私财务,则不构成本罪。本案中的房某某事先故意把鱼钩放进进鱼里面,然后诬陷是酒店的过失,进而敲诈勒索酒店。故符合本罪的主观方面。

       根据刑法第27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的房某某的涉案数额属于特别巨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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