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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某沙故意杀人案 如何定罪量刑

2019-06-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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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邢某沙之弟邢某助得知其嫂与剑某清有不正当关系后将剑打伤,为此剑某清蓄意报复。1999年10月1日晚9许,剑某清纠集部某某等三人,深夜闯入邢某沙家中,对邢某沙进行威胁、殴打,并向邢某沙索要二万元赔偿费。当剑等人发现打伤剑某清的人不是邢某沙而是其弟邢某助时,又挟持邢某沙去寻找邢某助。邢某沙遂从其父家拿出一支猎枪欲与剑等人拼命,在追撵过程中,邢向前方开了一枪,误击中无辜群众眭而式,致眭当场死亡。邢作案后逃跑,2001年10月1日被抓获归案。

邢作案后逃跑,2001年10月1日被抓获归案

法律问题

邢某沙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故意杀人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被告人邢某沙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这是本罪区别于其他侵犯人身权利罪最本质的特征,也是本罪成为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之一的根据。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生命维持与安全是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的物质前提和自然基础,生命权也因之在自然人的人格权中居于首要地位。生命权的客体是生命,即自然人身体的活动能力。从自然人出生时开始,至其死亡时终结。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是指由高分子的核酸蛋白体和其他物质组织的生物所特有的现象,而法律上的生命则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人的生命受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在内的法律的严密保护。凡是有生命的人,不管其身体状况、生活能力、个人条件、平时表现如何,都同样受法律保护,都可以成为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对象。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剥夺的即是他人的生命权。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这是本罪区别于过失致人死亡、故意伤害罪的根本标志。

如何定罪量刑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失恋、图财、拒捕、奸情、气愤、义愤、流氓动机等。动机并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构成,但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在主观上应为间接故意。因为,其明知其向前方开枪的行为会造成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邢某沙的开枪行为即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致使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犯罪的情节,是由犯罪构成要件诸因素的整体所决定的,因此要正确地确定故意杀人罪是"情节严重",还是"情节较轻",必须依据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诸要素分别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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