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双方在合同约定赎楼费用由原告承担,但是该费用应限于原告在签订合同时根据当时情况所能预见的数额,而被告逾期供楼而增加的赎楼费不在原告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因此原告不支付该笔费用并非违约。考虑到被告也并非故意隐瞒这一情况,赎楼费用的增加也是在被告的预料之外,因此赎楼费用的增加可以视为合同签订后产生的新情况。对于此费用的支付,原、被告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现原、被告由于协商不成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均表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依据相关规定,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
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与被告都看中了位于深圳市南山区XX单身公寓,因该公寓一套仅有32平米左右,并不适合一个家庭居住,原、被告便商量每人购买一套半。2001年7月18日,原告购买了313A号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7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自愿购买位于深圳市xx路xx花园xx房,房地产总价款为3432638元,建筑面积85.61平方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
原告诉称:1989年6月,被告二前身深圳市罗湖区x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一前身深圳市xx公司签订《集资建楼协议书》,协议集资开发建设xx大厦。xx大厦建成后,被告二分得xx大厦18、19、20共三层房产。1992年1月10日,原告
原告诉称: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于2015年5月17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单元的房屋以372万元的总价卖给原告。2015年8月5日晚,原告与两被告就房屋交易
原告诉称:2007年6月13日,原、被告双方及经纪方深圳xx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因原告购买被告位于深圳市罗湖区xx花园xx单位之事宜共同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于当天向被告缴纳了购房定金人
相信大家都知道,房屋过户其实是指房屋出现买卖、赠与等情况时,原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到新的所有权人名下去。那么买二手房未能办过户怎么签协议?下面小编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
购买房屋的话一般是需要交纳定金,而有些的购房者在缴纳定金之后可能会出现反悔的现象,要求开发商退给自己的定金,这种情况在平时也是相对比较多见的,那么购房定金可以退吗?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在购买商品房时,订合同、签名、办理贷款等等每个步骤都要仔细操作,否则很容易出现各种问题。那么,在签署合同时出现关键信息错误,要怎么办呢?
物业管理用房它是属于一种专一功能的用房,在一般情况下面物业是不能够出租的,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可以知道,如果未经过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的话,是需要进行罚款。那么物业可以出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