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无故拖欠服务款,国晖介入后双方达成调解
案 由】服务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平山一路XX创意园。
被告:深圳XX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X号。
原告诉称,2018年6月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布置搭建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已经依照双方之间合同约定对XX项目大赛活动项目提供活动服务,并且该活动已成功举办,但被告却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活动服务费人民币5000元,至今无理拒绝支付剩余部分的活动服务费人民币5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支付剩余活动服务费未果。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己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活动服务费本金人民币55000元及相应利息人民币1494.17元(利息自2018年8月1日起,以本金人民币5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标准计至被告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为人民币1494.17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2000 元(违约金以人民币60000元为基数,按20%标准计算);
3.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
以上款项暂计至2019年1月10日,共计人民币76494.17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鉴定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在诉讼活动中产生的所有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应支付多少服务费?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9)粵0391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被告于2019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服务费30000元,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原告剩余服务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856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784.94元;
二、若被告未及时足额支付上述任何一期款项,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 (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原告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付清上述款项后,双方就案涉事宜再无争议,原告不得再就同一事实理由向被告主张任何权利。
【案例评析】
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了《布置搭建合同》,约定由原告对某项目大赛提供活动服务。原告依约定履行完义务后,被告却在活动结束后无故拖欠服务款,只支付了5000元,剩余55000元未支付。
国晖律师收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与被告联系,最终在其努力下,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分期支付全部款项,原告的权益受到保护。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