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签订合作合同,原告起诉后被告支付22万余元
【案 由】合作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某,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荔湾社区前海路X号。
被告:宁波XX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王某,地址:浙江省慈溪市附海镇观附公路X号。
原告诉称,2018年11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招聘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2019 年1月17日,原告将候选人张某推荐给被告,被告通知原告安排候选人张某面试。2019 年1月28日,被告将录用原告所推荐候选人张某的《录用通知书》通过邮件发送给原告。2019年2月13日,原告所推荐候选人张某按照《录用通知书》约定的前往被告报道入职。
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2月21日原告与被告核算相关数据并要求其按照约定尽快支付服务费。但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没有向原告进行任何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服务费252861.56元;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服务费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28日为16857.44元,实际算至支付服务费止);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是否应当支付服务费?
【处理结果】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调查审理后,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9)粤0305民初1550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于2019年9月15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支付225000元,该款项支付至原告账户;
二、原告收到上述款项后两年内,根据被告提出的同薪资岗位用人需求及时向被告推荐符合要求的人选,若收到上述款项后两年内被告均未提出同薪资岗位用人需求,则原告将服务期限再顺延一年,且就该岗位的服务不再另行收取服务费用;
三、原告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的案件受理费2672.89元,调解减半收取计1336.45元,保全费1868.59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有《招聘技术服务合作协议书》,由原告根据被告提出的薪资岗位用人需求向被告推荐待符合要求的人选。后原告向被告推荐了候选人张某,且被告录用了张某,但是被告却拒绝支付服务费。因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支付服务费。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