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欠款纠纷案,国晖律师介入,促成调解结案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梁某,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大勘工业二路X号。
被告:成都XX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补某,地址:成都金牛高科技产业园区蜀西路X号。
原告诉称,双方长期进行业务合作,被告向原告购买智能IC卡等。采购合同一般约定90天付款期。被告早期合作时基本上能按约付款,后来则经常拖延。2016 年10月12日至今的六份合同对应货款590547.86元至今未能支付。
2018年5月、6月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也积极配合办理对账手续,并因国家税收政策调整而核实了税率调整后的应付款金额,原告也按新的税点开具了增值税票。当时被告解释公司资金紧张,在融资以解决供应商欠款问题,承诺7月份可支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付款。
原告公司规模远不及被告,资金周转调剂能力有限,被告拖延付款让原告陷入严重困境。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90547.86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12990元,(以590547.8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日始按每日千分之五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发表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争议焦点】
被告剩余应支付的货款金额是多少?
【处理结果】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8)川0106民初13312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成都XX电子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90547.86元;
二、若未按时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成都XX电子有限公司另需向深圳市XX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之间签订了买卖合同,由原告为被告供货,前期双方的合作进行的很顺利,但到了后期被告开始多次拖欠货款,原告经多次索要无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国晖律师在接到原告的委托后,积极联系对方当事人,最终双方达成调解。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