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8月13日生,住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xx号xx室。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6年5月29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5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勾某某和周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xx网吧上网时,勾某某的一部金色Iphone6 plus手机不慎从裤袋滑落至其座位下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坐在勾某某附近上网,在下机离开网吧时看到地上手机,在确认被害人及周围无人注意后,将勾某某座位下的手机盗走并迅速离开网吧。张某某回到居住地后,将上述所盗手机关机并将电话卡取出。当日10时许,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白石洲东一坊65号604房将张某某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96元。
辩护人称: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被告人张某某具有悔罪表现;被告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建议不起诉处理。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需要公诉?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查院决定如下:
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中,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认定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故采纳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意见,决定不予起诉。
【相关规定】
一、《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4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