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卖淫罪,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案 由】容留卖淫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10 月1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xx村xx组xx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2月23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10月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9年12月19日生,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大栗港镇xx村xx组xx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2年7月10日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4年8月2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被告人王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租下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xx村xx巷xx号208、209、211、301、311、401、405共七个房间,除209房用于自己居住外,其余房间均以每次人民币100元的房费提供给一些在南湾街道的酒吧、KTV等娱乐场所。被告人王某某还让被告人赵某某为卖淫女开门安排房间,收取房费并提供避孕套、纸巾等物品。9月30日1时许,在南湾街道金公主KTV从事拉客卖淫的朱某某和吴某(未成年人)、刘某某(未成年人)与嫖客周某、毛某、何某谈好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进行一次性交易后,便先后带着嫖客赶到南湾街道xx村xx巷xx号。赵某某听到门铃,便将几人接到楼上并收取了毛某100元人民币、何某100元人民币。随后安排211房给吴某和毛某进行性交易,安排301房给刘某某和何某进行性交易,安排208房给朱某某和周某进行性交易(尚未收取周某的100元人民币)。民警对上述地点进行查处,当场抓获赵某某和上述三对进行性交易的男女。赵某某在混乱中将当天收取房费交给闻讯赶来的王某某。10月1日凌晨,民警在金公主KTV门口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均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辩护律师辩称:被告人王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且悔罪态度较好,请求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容留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容留他人(包括未成年人)在住处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被告人王某某有犯罪前科,被告人赵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73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