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中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撤诉!
【案 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罗某某,男,1992年6月22日生,住址:广东省揭东县埔田镇xx村xx号。
被告韩某某,男,1992年9月28日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汕尾市潮南区xx巷xx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原告诉称:2012年8月6日01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栋xx房, 被告与原告发生争执后,持刀捅向原告,导致原告上唇、胸复部被刺伤,胸痛、胸闷,伴流血1小时。经鉴定为重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往深圳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完44天,出院医嘱写明:如有胸痛、胸闷、发热等症状,及时就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注意休息4周,加强营养,避免重体力劳动及剧烈运动。引流管口定期换药。原告自行支付医疗费40011.41元,鉴定费439元,误工费4800元(2000/ 30*72), 护理费2200元(44天*5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200元(44天*50元/天),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3000元,住宿费2000元。原告出院后仍需就医复查诊治,需后续治疗费2000 元,且被告行为带给原告肉体和精神上极大伤害,被告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除去被告已支付的16000元,各项损失共计75650.41元。对于上述损失,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
就赔偿事宜,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判决。
被告未答辩。
【争议焦点】
被告韩某某是否需要赔偿75650.41元?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案例评析】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经过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原告罗某某拿到赔偿款后申请撤诉。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MS079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