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开设赌场罪,鉴于时间较短,系从犯,法院从轻处罚
【案 由】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4月27日生,居住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xx楼xx室。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初开始,廖某某、胡某某、罗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为了非法牟利,以"斗三公"的方式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x花园xx栋xx房、xx栋xx房开设赌场。廖某某负责管理赌场运作,同时和胡某某、罗某某均负责招集赌客。另外被告人张某某以每天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将上述赌博场所地租给廖某某。2017年11月0时30分,民警查获了该赌场,当场抓获廖某某、胡某某、罗某某张某某以及参赌人员王某等十五人(已行政处罚),并当场缴获赌博共计扑克牌一副、赌资及获利224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张某某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从犯;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较轻,且愿意缴纳罚款;3.被告人等人犯罪持续时间较短,涉案金额不大,参与人员大部分是被告人的朋友,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张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深圳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完毕。)
【案例评析】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某属于从犯,且涉案赌场开设时间较短,依法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058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