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对物证的审查方法!
刑事诉讼中的物证,能够以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者痕迹。
律师在审查物证资料时,应当注意如下三个方面:
(1)、审查物证收集、取得是否合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证应当是法律规定的办案人员收集取得物。其方式主要有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方法。律师在审查物证时要对法律规定侦查行为进行审查:
①、收集主体是否合法。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侦查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等。这些机关的办案人员进行侦查活动时有法定的收集证据的权利,而其他任何机关和人员不得行使上述权利。
②、搜查行为是否合法。法律规定,在通常情况下,侦查人员进行搜查进应当持有搜查证,只有在法律认可的紧急情况下才可以进行无证搜查。
③、扣押取得物证有无合法扣押手续。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物品持有人共同清点清楚,当场开出一式两份的清单,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员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入卷备查。
(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
物证应当是原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物证原件由于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或者原物不便于搬运、保存或者在应当归还被害人的情况下,侦查机关采用拍摄照片、录像和制作复制品形式保留物证。这使得律师无法通过阅卷看到原件。律师应当对这些照片、录像、复制品或者鉴定结论进行研究,同时综合本案其他证据加以审查和判断。
(3)、审查物证的关联性
侦查机关搜集的物证与案件的事实之间应当有关联性。如果把同案件没有关系的物品、痕迹当成本案证据,就会出现认定事实错误。
律师应当综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证言,现场遗留具备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以及DNA鉴定、指纹鉴定等来判断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特别是是否做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的同一认定,进一步判断物证的关联性,排除无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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