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涉嫌诈骗罪,找广州刑事律师为其辩护后被判缓刑
【案 由】诈骗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金山巷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5月,被告人李某向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的被害人王某谎称在车管所有熟人,可以帮忙办理深圳车牌,每张车牌需要人民币16800元。王某信以为真,于2017年5月至6月间,分三次向李某转账共计人民币73600元以办理5张深圳车牌。李某收到上述款项后,并未用于办理车牌,在王某的多次催促下,李某先后退还其人民币34000元,但拒绝返还剩余的39600元,后不再接听王某的电话。
被害人王某于2018年10月22日报案至公安机关,民警于2019年1月18日16时许在龙华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争议焦点】
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9)粵0306刑初275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案例评析】
本案系诈骗罪,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国晖律师在收到委托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从主观上,被告人刚开始时,并没有想通过办车牌来诈骗王某的故意,只是当确定车牌不能办理之后,才有了不退钱的犯意,故不属于有预谋的犯罪。
二、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弥补了对受害人的损害,并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对社会的危害相对较小。
三、被告人一直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且被告人没有前科,是初犯、偶犯。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06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