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淫秽物品罪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某音像制品商张某某,为了牟取高额利润,与越南某商人达成盗版某光碟购销的口头协议。协议规定该港商在一个月内向张某某提供十万张盗版光碟,价值40万元人民币。协议达成后,双方均未按规定报关。某年月,该港商用二艘渔船将货物运至某地小港,并通知张某某提货。张某某派其雇员李某某去验收货物。验货时,李某某发现有部分淫秽音像制品,即向该港商提出异议。该港商即向李某某说明,这部分淫秽音像制品不属协议规定的货物,如果张某某愿意买进,他可以以每张2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李某某拿不定主意就打电话问张某某,张某某叫他看着办。经过讨价还价,最后李某某以每张1.8元人民币的价格全部买进了共400张这部分淫秽音像制品。李某某接下这批货后,重新包装好,并找到车主王某某和梅某某,雇他们两人将货物全部运往张某某处。在运输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没收。公安机关依法将张、李、王、梅逮捕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某年月,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梅某某犯共同走私淫秽物品罪。在庭审中,张某某辩称他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是李某某误解他的意思走私淫秽物品的,因此,自己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李某某辩称,他是张某某的雇员,是按张某某的意思买进这批淫秽物品的,因此责任完全在张某某,他不应负刑事责任;王某某、梅某某辩称,他们并不知道所承运的是走私货物,更不知道是淫秽物品,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
法律问题
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走私淫秽物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所谓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淫秽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犯罪,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淫秽物品。所谓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写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视盘、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走私的是淫秽音像制品,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符合本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为故意且必须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所谓以牟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是为了出卖、出租、放映或者通过其他方法获得利益;所谓以传播为目的,是指行为人走私淫秽物品的目的是要在社会上进行传播,不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张某某与不法港商共谋走私盗版光碟时,尽管不以走私淫秽物品为目的,但是,当他明知所走私的货物中有淫秽物品时,为了牟取暴利,仍然默许李某某收购这些淫秽物品;李某某明知走私货物中有淫秽物品,为帮助雇主牟取暴利,仍然买进这批货物。主观上为明知的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符合本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海关法规,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行为。所谓违反海关法规,是指行为人采取拒报、藏匿、伪报、伪装、欺骗、冒充、顶替、蒙混等方法,逃避海关检查的行为。
所谓实施了走私淫秽物品行为,既包括自己运输、携带、邮寄的行为,也包括明知是走私的淫秽物品还替他人运输、携带、邮寄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李某某违反海关法规,没有报关,运输、携带淫秽物品进境,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在共同走私淫秽物品犯罪中张某某是主犯,李某某是从犯。王某某、梅某某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他们帮助李某某运输的淫秽音像制品,是李某某重新包装的,他们并不知道是淫秽物品,因此他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依我国刑法第152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走私淫秽物品达到下列数量之一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走私淫秽录像带、影碟50盘(张)以上至100盘(张)的;
(2)走私淫秽录音带、音碟100盘(张)以上至%&&盘(张)的;
(3)走私淫秽扑克、书刊、画册#&&副(册)以上至%&&副(册)的;
(4)走私淫秽照片、画片$&&张以上至#&&&张的;
(5)走私其他淫秽物品相当于上述数量的。
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以上不满最高数量五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淫秽物品在上述规定的最高数量五倍以上,或者虽不满最高数量五倍,但具有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使用特种车进行走私等严重情节的,属于走私淫秽物品罪"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走私非淫秽的影片、影碟、录像带、录音带、音碟、图片、书刊、电子出版物等物品的,依照刑法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问题结论
张某某、李某某明知是淫秽物品而走私入境,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王某某、李某某没有走私淫秽物品的故意,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