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印务有限公司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介绍
杜某某,男,江苏省丹徒路红星印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某某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于2009年4月间,先后两次安排本公司工人非法制作义乌新正日用化工公司已注册的“新正”化妆品商标印板,并为其他公司家印制假冒“新正”商标标识等四十万余套,非法经营额达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十万余元。
法律问题
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所谓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主体;依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系单位,符合本要件,单位犯罪,实行两罚制,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印刷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或在商品的包装上使用的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商标标识有已注册商标标识和未注册商标标识之分,《商标法》所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标识,只有注册商标标识才能成为受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的体现者,商标权人对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正是通过它才得以实现。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注册商标标识包括:在商品上或者商品包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所标明的“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注册商标标记及注册标记;在商品或包装物品上印制的注册商标图形,即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的图样;经商标局核准注册或能起到商标作用的商品特定名称及外观装潢部分。我国目前部分名酒的瓶贴中起着商标作用的,根据有关规定已作商标注册,受法律保护。商标标识代表着商品的质量和信誉,它属于一种无形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或依法转让,不得非法制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因此,《商标法》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如果制造、销售的不是注册商标的标识,而是没有注册或者虽经注册但已注销注册的商标的标识的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伪造、擅自制造的是义乌新正日用化工公司的注册商标“新正”的化妆品商标标识,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非法制造的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标识而加以制造。至于如何认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多是出于牟取非法利益的动机,在未得到任何合法委托或授权的情况下,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为扭转企业亏损局面,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伪造印板、为他人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销售金额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有两点需要加以把握。
第一,行为性质,即“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商标印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核准允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企业,经商标权人的委托才可以印制其商标标识。所谓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未经允许承揽商标制作业务的个人或企业,在没有得到商标权人委托的情况下,制造与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非商标权人,委托商标印刷单位为自己非法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所谓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允许承揽商标制造业务的个体户或企业,未经商标权人的委托,制造与其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商标标识;或者虽经商标权人的委托,但超量制作。不论实施了这其中哪种行为,都不影响对行为人伪造或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定性。
第二,行为的量,即指在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基础上,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案中,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非法制作义乌新正日用化工公司已经注册的“新正”化妆品商标印板,并为其他公司家印制假冒“新正”商标标识四十万余套,非法经营额十五万余元,非法获利十万余元,情节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红星印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本案属单位犯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本罪定罪量刑。
问题结论
红星印务有限公司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非法经营额十五余万元,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备注:
本案在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根据新的立法补充规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杜某某身为企业领导人,无视国家法律,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杜某某作了有罪判决,并对其所在单位依法判处了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