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例
案情介绍
个体工商户刘某玉,于2002年7月份经他人介绍认识了武汉市某办公用品生产公司的业务员赵某水。在交谈中赵某水问季某某说“我们厂生产的菊花牌太空杯你要不要货。”刘某玉问赵某水:“是真的还是假的?”赵某水讲:“咱们关系不错,实话跟你说是假的,但质量没有问题,而且价格还便宜,你要是要的话,我过几天把样品给你拿来,看完样品后咱们再定。”刘某玉应允。
几日后,赵某水将样品交予刘某玉看后,刘某玉当即以每支400元的价格购入假冒北京菊花公司注册商标的“菊花牌”太空杯500只,后以450元至470元不等的价格加价出售,非法经营额二十三万余元,非法获利二万四千余元。
法律问题
刘某玉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所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就可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人依法对自己已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它构成我国商标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商标法明确指出要保护商标专用权。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有的表现为生产或制造假冒商标,有的表现为销售假冒商标,在实际生产中,较多的是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这些都无一例外地侵害了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在客观上使得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投入市场,对名优产品及其他同类产品造成冲击,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的还会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威胁,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故意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自己本身并没有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其行为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直接流向消费者,危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同时在经济上支持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分子,使犯罪分子心理上得到强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明确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谓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如果故意销售的商品是假冒非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与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就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故意销售假冒北京菊花公司注册商标“菊花牌”太空杯三百只,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故意销售给他人。
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对“明知”的范围不能要求过于狭窄,“明知”并不等于“确知”,只要行为人应该知道所销售商品是假货即可。这是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流通是处于非法状态,经营者在交易时往往是心领神会,无须挑明,另外还可避免有些不法分子借口不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逃避法律制裁。
司法实践中认定“明知”的标准主要是: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曾被告知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明显低于市场上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商品的进价和质量;根据行为人本人的经验和知识,能够知道自己销售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对太空杯是假的是明知的,因为销售者赵某水曾经告诉过他。但他明知是假的,却故意以营利为目的而销售,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这里有两点须注意:
第一,行为的非法性。本罪客观行为的非法性不是体现在经营销售活动的合法与否上,而是体现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明知的情况下予以销售上。我们知道,任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都是非法的,国家都予以严格禁止,但只有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第二,销售金额数额较大问题该如何把握。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立法没有作出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玉明知是假冒北京菊花公司注册商标“菊花牌”太空杯500只而进行非法销售,非法经营额达23万余元,非法获利二万四千余元,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刘某玉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刘某玉非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菊花牌”太空杯),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