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开设赌场罪,国晖辩护后公安机关销案处理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住杭州。
犯罪嫌疑人是开发经营棋牌类网络游戏公司的运维总监,主要负责数据类运行,维护日常稳定。该公司经营过程中,利用软件聚众赌博,将游戏币与现金进行互换,并从中抽取利益。钱塘新区公安分局指控张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日将其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
【争议焦点】
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开设赌场罪?
【处理结果】
钱塘新区公安局经调查,对张某的案件进行了销案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系开设赌场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国晖律师在接到犯罪嫌疑人的委托后担任其辩护人,因为侦查阶段没办法看到案卷,无法全面了解案情,为了便于提高取保候审的成功率,所以决定先从罪轻辩护的角度申请取保候审。国晖律师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初犯的角度出发,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一、犯罪嫌疑人所涉开设赌场罪,并非严重暴力犯罪,也不属于累犯、集团犯罪主犯,更没有以自伤、自残等方式逃避侦查,反而有如实供述情节,故不符合法律法规所禁止取保候审的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对犯罪参与较少,主观上只是为了打好一份工,主观恶性小,对犯罪的参与属于接受上级指令被动参与。
三、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保证随传随到,其家属也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同时,犯罪嫌疑人在杭州自有房产居住,适用取保候审便于监管。
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同意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
随后,国晖律师通过与犯罪嫌疑人多次沟通,全面了解了案情,确定无罪辩护思路,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无罪法律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是通过网络招聘进入公司的,负责公司网站的维护工作,拿公司固定工资,本身不参与经营管理,没有业绩分红,空有总监头衔,但是没有下属,实质是一个负责数据的技术人员,并未参与犯罪。
二、犯罪嫌疑人在工作期间,主观上只是为了打好一份工,按照上级安排开展工作,其本身也并不知晓公司游戏币和现金的互换,从中抽取利益的行为,并无犯罪的故意。
最终,公安机关认可了国晖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撤销了对张某的控罪,对该案进行了销案处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