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委托广州刑辩律师辩护不用坐牢!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男,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1月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醉酒后来到本市福田区、上沙村伙头岭路(上沙幼儿园附近),无故拦停驾驶车牌为粤BF35809 荣威小汽车从此经过的被害人田某云,用拳头对被害人田某云驾驶的小汽车前盖及挡风玻璃进行打砸致小汽车受损(经鉴定,涉案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130元)。被害人报警后,被告人陶某又朝被害人田某云肚子,上踹两脚。之后被告人陶某还对前来现场制止的巡防队员雷某某、杨某某进行殴打。事后被害人田某云维修受损小汽车共花费人民币2450元。2018年4月,被告人陶某家属对田某云、杨某某、雷某某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三人谅解。
被告人陶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国晖律师在辩护时,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悔罪;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本案系醉酒后行为,主观恶性小;其家庭较困难,目前已找到工作,不至于危害社会。望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
【争议焦点】
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陶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 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被告人陶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认罪、认罚,系初犯,且被告人家属已向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故法院采纳国晖律师的辩护已经,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16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