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多少算犯罪,可以保释出来吗?
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公安机关在立案追究责任时,考虑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20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0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5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500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2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2000元以上的;
(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如果亲人被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拘留或逮捕的,是否可以保释呢?事实上,鉴于该罪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是可以进行保释的。根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可以让刑事律师介入具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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