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某虚报注册资本罪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管某某原是某农业银行国际业务部的职工,管某某为了公司名义加入典当行业,决定设立一个公司。某年某月,管某某遂向无业人员余某授意,填写了一份申请开办某公司的表格。随后,管某某背着岳母胡某某使用其身份证和照片,编造了一份胡某某投资90万元加入某公司的书面申请;又利用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经理马某某经营上的关系,在马某某不明真相的情况下,使用马某某的身份证、照片和公司公章,编造了一份马某某投资40万元加入某公司的书面申请。为了取得资信证明,管某某还编造了一份内容为"某市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我行的客户之一,已在我行开立账户。该公司的存款余额某年月日为87万元整的打印件,找到当时任中国农业银行某开发区支行行长的马某,要求马某为其加盖银行公章。马某出于为本行"揽客户、拉存款"的目的,在管某某制作的虚假资信证明上加盖了开发区支行公章。管某某持此虚假资信证明到某审计事务所要求验资。该事务所见管某某持有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就未实际验资而出具了"某公司拥有资金100万元,其中胡某某投资90万元,马某投资40 万元,余某某投资87万元"的所谓验资证明。管某某还编造了一份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用以证明某公司有经营场所。某年月日,管某某凭此一系列虚假的证明,在无分文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到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某公司。该局认为管某某提供的书面证明符合公司注册登记的条件,便给其制发了某公司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是"五金交电"。管某某随后以某公司的名义在银行开立了3个账户。公司成立后,对外没有进行任何与"五金交电"有关的经营活动。某年月,某公司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各出资70万元,开办了某典当行,被告人管某某出任董事长。开业后不久,人民银行通知典当行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500 万元才能继续营业。为使典当行账面上资本能够达到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要求,管某某便利用某公司的3个账户"倒账"和提取现金。某年四月份,管某某通过私人关系,从农业银行某支行行长尹某手中得到4张公款支票打入某公司账户,旋即又转出70万元到某典当行账户上,作为某公司的扩股资金。五月份,管某某三次从某公司提取现金和给典当行转账56万元,作为典当行其他股东的扩股资金。在某公司设立后的一年零七个月时间里,管某某利用某公司开立的3个账户共"倒账"和提取现金累计1000余万元。
法律问题
管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讨论要点
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所谓虚报注册资本罪,是指申请公司登记的个人或者单位,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特殊主体,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或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人,而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登记,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中极为重要的主体。公司非经登记不得设立。我国《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公司的登记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登记程序、登记注册事项等。如果虚报登记注册资本,就违反了公司登记对注册资本的特别要求,数额巨大的就构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注册资本。所谓注册资本,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实际缴纳的出资总额。作为公司经营资本的一部分,注册资本是公司承担风险、偿还债务的一项基本保证。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破坏了国家的公司管理制度,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使用虚假资信证明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非法取得公司登记,实属故意。
4、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且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60%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占法定最低限额的30%以上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虚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虚报数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2)虚报注册资本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报注册资本的;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或者注册后进行违法活动的。
本案中,被告人管某某使用虚假的资信证明虚报注册资本1000余万元,骗取公司登记,虚报的注册资本数额巨大。管某某在骗取了公司登记后,不仅不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反而利用公司账户"倒账",为其他公司注入虚假的资本提供便利,破坏国家对工商、金融活动进行的监控、管理,后果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依刑法第158条之规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被告人管某某的行为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