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市街面抢夺案
案情介绍:
2012年4月至5月,这一个月期间,永安市市区发生多起专门针对路面行人的抢夺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闹区地段,专门选择步行的年轻女事主下手,以其随身佩戴的项链为其侵害的目标实施抢夺犯罪。胡某某等人遇到身上挂有首饰的人,看见身体柔弱纤纤的人,就下手抢夺,夺走首饰马上就跑。
这几起案件发生后,永安市公安局领导高度重视,马上组织专案组,在最短的时间内破案。经过一段时间的明察暗访,余5月9日,昌平火车站值班民警通报在缉查时查获五名河南籍的四男一女,其形迹可疑,并且他们的始发站为永安站,值班民警将五人的随身的照片及随身的物件上传到永安公安公安局。发现与被害者丢失的项链首饰是一模一样,5月9日当晚,该局办案民警赴昌平将其五人带回永安。随即对这机关开始审问。经审讯,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刘某某,苏某某五人最小的19岁,最大的23岁,据五人交代, 他们于5月3日、5日在永安市西街分别抢得接近三万元的金银首饰,得手后,几人立即离开,回河南老家把赃物分掉。经过公安民警的进一步的审讯,胡某某等人交代其五人于去年年底在永安市做过三起案子,共抢获资金八千元。五人还交代了自己的其他几个老乡在昌平市的抢夺案。
法律问题
本案中的胡某某五人构成抢劫罪还是抢夺罪
讨论要点
抢夺罪的认定与处罚
抢夺罪与非罪的界限
抢夺罪与抢劫罪的界限
问题解答
本案中的胡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实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公然夺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务的所有权。本罪的对象只能是动产,并且是有形的物。这种公私财产是还必须是被害人的合法所有的。如果抢夺的对象是枪支、弹药或者爆炸物或者是公文、证件、印章,则不构成抢夺罪。本案中的胡某某等人抢夺的是被害人的金银首饰,都是系被害人合法持有的私人财务。即胡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务的行为。必须是公然夺取,是指犯罪嫌疑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前,趁其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务所有者的财务。抢夺是一种强行的行为,这是因为如果不实施强行的这种态度,就达不到抢夺的目的。但是注意的是,必须是不使用暴力或威胁的手段为前提。本案中的胡某某等人进行抢夺的办法就是踩好点,立即马上下手,夺取之后马上就跑,不会和被害人发生正面冲突,但是如果为了夺取财务而将被害人推倒,因无伤害故意,不构成抢劫罪,仍构成抢夺罪。故胡某某等人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