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天津劫持航空器案例分析
———浅谈劫持航空器罪的构成与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孙某某(25 岁),从1993年7 月起,即着手实施劫机的犯罪预备活动。1993 年11月26 日,孙某某购得天津至上海的机票一张。同月28 日14 时,孙某某携带早已准备好的火药包及引燃线,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737 , 258 次航班飞机。飞机起飞后不久,孙某某即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并对机组人员说:"我的炸药是真的,要是不去,我马上就炸飞机。"机组人员采取措施后,孙某某在南京机场被抓获。(法律问题)
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讨论要点)
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所谓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既可以由中国人构成,也可以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构成。例如,外国人劫持飞机进入中国境内也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本案中,孙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危害了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也破坏了正常的航空运输秩序,但主要是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精心预谋,以引爆火药的胁迫手段劫持航空器,严重破坏正常的航空秩序,危害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劫持航空器的犯罪时有发生,已严重危及航空安全。在联合国及国际民航组织和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下,先后制定了三个关于反对空中劫持的国际公约,即《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我国于1978年加入了《东京公约》,尔后又于1980 年加入了《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1992年12 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该决定是严厉打击劫持航空器的犯罪分子,保护旅客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的安全,维持正常的民用航空秩序,促进我国民航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法律。
本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使用中的航空器。《东京公约》、《海牙公约》中规定的都是正在飞行中的航空器。所谓"在飞行中"是指:航空器的装载结束,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门以便卸载时为止的任何时间;而如果飞机是强迫降落的,则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的财产以前。《蒙特利尔公约》扩大了罪行的范围,它不仅包括"在飞行中",而且包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内所犯罪行。而所谓"使用中"是指从地面人员或机组对某一特定飞行器开始进行飞行前准备起,直到降落后#( 小时止。本案中,孙某某登上中国国际航空公司"波音"航班飞机,在飞机起飞后劫持,符合本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但对犯罪目的没有要求,行为人劫持航空器,不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案中,孙某某即体现为直接故意,即对其劫机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能够预见的,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对机上人员,特别是驾驶人员、机组成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等行为,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自己亲自控制航空器。所谓胁迫,是对机上人员施以精神恐吓和强制,如以炸机相威胁,使驾驶、操纵人员不敢反抗,听凭其指挥或自己亲自操纵驾驶。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上述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任何其他劫持方法,如使用麻醉品将驾驶人员致醉、致昏等,使驾驶人员处于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状态,从而达到劫持航空器的目的。这里的劫持,是指犯罪分子以上述手段按照自己的意志强行控制航空器的行为。
本案中,孙某某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胁迫机组人员将飞机飞往台湾,企图改变飞机航向,控制航空器,已符合本要件。
劫持航空器罪是行为犯,不是结果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即构成本罪既遂,而不论其劫机目的是否实现。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
依我国刑法第121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问题结论)
孙某某在已经起飞的飞机上,以引爆火药包相威胁,劫持航空器,已构成劫持航空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