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案
案情介绍
宋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某年某月某日上午,宋某某在本县马头乡13号标口附近挖掘废旧电缆线。当他用自己携带的铁锨、镢头等工具进行挖掘的时候,误将正在使用的军用通讯电缆当成废旧的电缆线而刨断4根,挖破2根,致使国防通讯中断13个小时之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9000余元。
讨论要点
宋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所谓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行为人由于过失而毁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与通讯相联系的公共安全。刑法中所讲的"公共安全"也称"社会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正常的生活、生产、工作或者大量公私财产的安全。这里所说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其严重后果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明确确定的。同时,这也是此罪与其他各类犯罪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正在使用的,并且直接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发射和接收设备,电信的收发报设备,电话的交换设备,通讯线路或者其他通讯设备。如广播电台的发射、接收、传播机器、发射塔、电线、电源以及电视台播放、微波、卫星、接收装置等。根据"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条第(#)项"如果偷割明知是使用中的线路上的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或者破坏通讯设备罪"的规定,此罪所侵犯的通讯设备必须是处在使用过程中的。如果破坏的是仓库中保管的通讯设备或是废弃不用的,则不构成破坏通讯设备罪,根据其情节和破坏的程度,可认定为侵犯财产方面的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误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讯设施当成废旧的电缆线而刨断,严重影响并妨碍了正常的军用通讯,符合本要件。
3、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由过失构成。按照刑法第#$条的规定,犯罪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应当预见电缆线可能正在使用而没有预见,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讯设施当成废旧的电缆线而刨断,属疏忽大意的过失,符合本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遭受毁坏,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方法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群众在农田建设、修建公路、挖沟开渠、开山取石等施工中,过失挖断地下电缆,炸断通讯线路或者其他通讯设备,造成通讯阻断等。
关于这些行为是否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实践中尚有不同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严重后果"并非本罪的法定构成要件。但大多数人的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总则第#!条以及刑法分则有关过失犯罪的规定,都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成立,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也不能违背这一立法精神。因此,对刑法第#$%条第$款规定的"过失犯前款罪的"应理解为造成严重后果才能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通讯联络长时间中断,由于破坏行为致使某些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报废或无法修复的,或者是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等等。行为人所实施的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不论是破坏了完整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还是从局部拆卸或破坏通讯设备的一个关键零部件,只要危害了通讯公共安全,就构成本罪。一般情况下,只要使通讯阻断,即视为危害公共安全。认定本罪,不能仅从被破坏的通讯设备的价值大小来确定,关键要看是否足以造成或已经造成破坏通讯安全的后果。剪断一截电线,虽然价值很小,但却可导致通讯的完全中断,危害通讯安全,当然,如果破坏了通讯设备,但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不能以此罪论处,可根据价值数额多少,以他罪论处,或予以治安行政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在挖掘旧电缆线时,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讯电缆刨断十根,挖破一根,严重影响并妨碍了正常的军用通讯,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24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本案中,宋某某是一个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他在挖掘废旧电缆线的过程,由于缺乏知识,误将正在使用中的军用通讯电缆刨断#根,挖破#根,实施了破坏通讯设备的行为,并且实施此行为是由于其主观上的过失造成的,严重影响并妨碍了正常的军用通讯,给国家造成9000元的经济损失。可见,宋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