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案例:蒋某某入户盗窃幼儿案
案情介绍
蒋某某,男,48岁,早年丧妻,过了一年,不到两岁的女儿也因病去逝。也是这个原因,蒋某特别喜欢孩子。此人无正当工作,平时就打打零工为生,加上此人手脚不干净,看见哪家没人,别人家里有些好东西就喜欢去偷别人家的东西。2011年5月蒋某随着自己的工友来到浔阳打工,一天晚上闲来无事,看到邻居家里没人,蒋某的老毛病又犯了,又想着去邻居家里捞些好的东西。蒋某在邻居家里转了一圈,找不到有什么好东西,于是就准备离开,正当蒋某要离开时,突然听到有一个小孩的笑声,蒋某于是就过去看了看,这小孩看见蒋某走来她面前一点也不认生,反而笑的更开心。蒋某看见这孩子时,觉的像级了自己的女儿甜甜。因为甜甜也爱笑,都有着一双爱笑的眼睛。也不知道蒋某是太思念自己的女儿了还是突然父爱大发,抱着孩子就直奔外跑,回到住的地方,蒋某见四周都没人,拣了几件衣服就抱着孩子回家了。回到家里,蒋母看见儿子抱着以个小孩子回家,就问蒋某,蒋某回家说是,在打工的地方的垃圾篓里拣的,是个被人遗弃的孩子,蒋某把孩子带回家后对孩子犹如亲生的一样对待。不久之后,派出所民警携被害人母亲找到蒋某,东窗事发。
法律问题
蒋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讨论要点
拐骗儿童罪的认定与处罚
问题解说
蒋某某的行为构成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以欺诈,引诱、或者其他办法,使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拐骗,主要是指使用欺骗、利诱或者其他手段,将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带走。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家庭关系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拐骗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本案中的被害人甜甜才两岁,故符合本罪的客体。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本案中的蒋某虽没有对被害人采取蒙骗、利诱,但是对一个不到三岁的小孩子偷抱走,符合其他办法里的一种。使儿童脱离自己的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所谓拐骗,可能是直接对儿童实行,也可能对儿童或者监护人家长实行。拐骗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给孩子好吃的,好喝的,或者是好玩的,骗取儿童的好感而将其带走。本罪中的蒋某某对一个不到三岁的孩子直接盗走,符合本罪的客观方面。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案中的蒋某某年龄48岁,符合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将拐骗的儿童用来收养,成为自己的儿女。但是也有一部分人将拐骗来的孩子供自己使唤、奴役;还有就是因为自己非常喜欢儿童而实施拐骗的。本案中的蒋某因为觉的被拐骗的孩子太像自己早逝的女孩,而非常喜欢这个孩子而实施盗窃的。
《刑法》第262条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是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本人认为,蒋某是出于对自己早逝的女儿思念而做出这个不理智的行为,并且蒋某并没有对被害人伤害,反而对被害人细心照顾,量刑时可以考虑减轻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