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费等共计141万余元,最终被告支付91万
【案 由】股权转让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男,1967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河滨东路X号。
被告胡某,女,1960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丽路X号。
原告诉称: 原被告原均为东莞XX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2018年9月3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原告将东莞XX科技有限公司43、5%的股份转让给被告,转让价格共计100万元,被告在签订协议之日10天内向原告支付10万元,在签订协议之日起60日有支付股权转让款30万元,签订协议90天内付清全部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已经积极配合被告进行股权变更,但被告只支付了股权转让款20万元,剩余股权转让款80万元至今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800000 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
3、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72000元(利息以80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3%为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3月31日,实际计至被告付清所有股权转让款止);
4、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产生的律师费40000 元;
5、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费6500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争议焦点】
涉案违约金是否可以降低?
【处理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法院作出(2019)粵1971民初16737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913783、25元以了结本案纠纷,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不得就案涉股权转让纠纷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原告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二、上述款项被告于2019年8月31日前支付至原告指定的账户;
三、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给原告,被告还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0元,原告有权就第一项剩余未付款项及违约金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四、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8783、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案例评析】
本案系股权转让纠纷。原告因与被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诉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及违约金等共计141、85万元。国晖律师在收到被告委托后,提交答辩状主张违约金过高,经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放弃违约金主张,最终被告支付91万余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MS1765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