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13年3月27日,原被告签署了《股东协议书》约定双方合伙经营XX烤肉店,原告投资5万元占合伙份额的10%,由被告负责店面的经营管理,且双方明确约定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约定合伙开办一家美容中心,三方在2018年5月28日建立微信群就开办美容中心进行前期的沟通、协商。三方选定该美容中心的营业地点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永香
原告诉称:谭某持有xx贸易公司60%的股权,且为xx贸易公司的执行董事兼法定代表人。深圳x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xx贸易公司40%股权,而潘某为xx科技公司的股东。此前,谭某基于与被告潘某的夫妻关系,对潘某一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