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被申请人欠申请人本金为278520.39元,申请人的债权一直亦未得到受偿。后经得知,被申请人因未按规定接受年检,2010年12月31日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在吊销营业执照后并未组织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原告诉称:2005年1月2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合约书》,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扁平管CRT,合作期限为一年,被告每月末支付货款及相关费用。《合约书》签订之后,直至2005年4月,合作还算正常。原告亦能按时收回货款。但自2005年5月开始,被告开始拖欠原告货款。2005年8月26日,被告的全部资产被法院查封
原告称:2006年9月8日、15日设施公司与原告签订2份订货合同,设施公司向原告采购价值262400元的货物。但原告交货后,设施公司只支付5万元,尚欠212400元。原告多次找设施公司协商付款事宜,对方以各种理由拖延。
原告诉称,原告主要经营石油化工产品、燃料油、润滑油销售等业务,被告主要业务为产品购销、国内贸易等。2018年1月1日,双方签订《0号柴油代购代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发送的油品订单,将其订购的油品运送至被告指定地点。结算期限为每月30天结算一次,次月5日内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