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达义过失致人死亡罪典型案例
案情介绍
某年某月某日傍晚,十七岁的曾达义看见贞子与四名小女孩正在踢沙包玩,便上前从贞子手中拿过沙包说“给我踢踢”。贞子不同意,曾达义随手将沙包丢还,一边说“你小气”,一边右手中指与食指关节朝贞子的右额角用力敲了一下,接着又用手掌砍了一下贞子的后脑勺。贞子当即双手抱头蹲下,哭喊:“好痛啊”,继而呕吐,接着昏迷。经抢救无效,约一小时后死亡。医院诊查结论是:因受外力冲击造成小脑挫裂伤出血致死。
法律问题
曾达义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讨论要点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所谓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已年满16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生命权是自然人以其生命维持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其神圣不可侵犯,已为宪法所肯同,理应由其于法贯彻。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打击。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的结果抱有过失的心理状态,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已是16岁的自然人,对自己的行为已有了一定的辨别能力,她为了报复贞子不给沙包踢,动手敲贞子的额角,打贞子的头顶,是故意实施的,但是,他的目的不在于伤害贞子,只为了打痛她,以发泄不满情绪,没有想到死亡的结果,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过失的。因为曾达义是十七岁的少年,她应该知道动手打人、敲人是会造成伤亡的结果,由于她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过失而没有预见到,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本案的情况很明显符合本要件。本案中,被告人曾达义用手敲贞子面颊,并用手背打贞子的头部,致使贞子出血致死。
综上,被告人曾达义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3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问题结论
曾达义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