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 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女,199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xx村xx号xx室。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案发,为非法谋取利益,被告人周某租用本市福田区xx电子通信市场3楼xx柜台以代卖方式在该柜台从事销售假冒IPAD系列产品的犯罪活动。2016年5月24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xx电子通信市场3楼xx柜台抓获被告人周某,当场缴获假冒苹果品牌IPAD等型号平板电脑214部。经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上述查获物品中的82部平板电脑进行价格认证,价值人民币160596元。
被告人周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事实无异议,但是辩称其帮一些客户代卖IPAD,其中不清楚这些IPAD的来源,其认为是二手手机。被抓获之后才知有假冒产品,其因法律意识淡薄而犯罪,现已认罪悔罪,希望法庭考虑其是初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较短,犯罪所得较少,没有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
2、被告人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3、被告人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
【案例评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本案中,第6281379号 "苹果Logo"和1590557号"IPAD"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作为电子产品的从业者,所销售的苹果平板电脑来源不明、价格明显低于原装正品,没有正规包装、发票,其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而仍予销售,主客观均符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构成要件,足以认定。本案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可以认定为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6)YHXS0209、0209-01、0209-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