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入伙条件
合伙企业在成立的最初可能只有几个合伙人,等到企业做大了之后可能会增加合伙人的人数,合伙人入伙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那么符合合伙企业入伙条件的是什么?
一、入伙的条件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
(1)、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订立合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的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新合伙人入伙后,即取得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新合伙人入伙后,原则上应享有与原合伙人同等的地位,即享有同等的权利和承担同等的责任,但是,入伙协议另有规定的,依照合伙协议的规定执行。
(3)、在新的合伙人入伙条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合伙企业的既往债务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对此,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我国《 合伙企业法》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采用肯定说,这样规定的好处是有利于现有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但是对合伙企业扩大规模有很大的限制。
二、合伙企业对合伙人的具体要求
(一)、合伙人数额必须为两人以上,并且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一人为独,二人称合,作为合作经营组织,合伙企业的设立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否则不成其为合伙企业。至于合伙人数额的最高限制,本法未作规定,之所以如此,道理很简单,一方面,合伙人出于管理和对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己会将合伙人的人数限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另一方面,由于各类合伙企业的情况差别,法律很难而且没有必要对合伙人的最高数额作出规定。这一点也与国际上的通行作法相一致。
(二)、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谓民事行为能力,就是行为人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不同于民事权利能力,后者每个人(包括法人)生来俱有,至死亡方可丧失,而前者则有所区别,企业的民事行为能力在它获准设立时依法取得;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要依据一定的条件获得,也可能因某些情况的发生而丧失。因而每个自然人生来俱有民事权利能力,而他要获得民事行为能力则要达到一定年龄。根据法学理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分为3种情况:一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原则主要是看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能否有正确的认识,实际判断标准则是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
(三)、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能成为合伙人。合伙人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他们要参与企业管理、决定企业经营方向,执行企业各项事务,保证企业经营符合法律规定。然而在经济生活中,有些人因其所处地位、身份以及政治经济素质等原因,参与合伙企业作为合伙人可能给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甚至给整体经济带来某种破坏,因而合伙企业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第十条)。在本法起草过程中,有人建议将法律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在本法中分别列出。经过反复考虑,最后起草组认为,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此作了规定,没有必要在本法进行重复。
对于合伙企业来说,是可以由其他的人员来进行入伙的,当然入伙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法律当中所规定的特殊的条件,这里的特殊条件必须要经过全体的合伙人的同意,主要还是因为合伙企业它具有非常密切的信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