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理
【案 由】容留他人吸毒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男,1980年10月22日生,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xx小区xx号。因吸毒,于2014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9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以其居住的深圳市福田区xx小区xx号为场所,多次容留蒋某、郑某某等人吸毒。同年8月19日1时,民警在上述地点抓获正在吸毒的被告人谢某、何某某及提供毒品的郑某某,并现场缴纳毒品三包以及自制的吸毒工具冰壶一个。经鉴定,三包毒品分别重0.22克,0.85克,0.99克,均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谢某的辩护律师辩称:1.被告人谢某应当认定为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谢某吸食的毒品系他人提供,且量极少,才2克左右;3.被告人谢某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对其本人涉毒行为深表后悔;故恳请法院对被告谢某从轻、减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谢某是否应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案例评析】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谢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2014年8月19日民警接到蒋某的举报后,在被告人谢某住处现场抓获了正在吸毒的被告人谢某、何某某及提供毒品的郑某某,此时公安机关已初步掌握被告人谢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况,后证人蒋某、郑某某又称此前曾数次在被告人家中吸毒,公安机关遂于当天对被告人谢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立案侦查。综上,公安机关已于2014年8月19日掌握了被告人谢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证据,并于同年9月3日对其刑事拘留。而被告人谢某于同年9月25日才承认其之前曾两次容留他人在家吸食毒品,此行为不应认定为自首。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谢某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谢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4)YHXS0507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