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
【案 由】销售假药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生,香港人,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花苑xx栋xx房。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5年9月3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钟某与被告人马某某通过QQ聊天软件相识,两人约定由马某某以人民币78元/盒的价格向钟某出售了12盒止咳水。2015年9月30日19时许,两人在深圳市福田区福田口岸xx大厦xx栋进行交易,马某某交给钟某12盒xx止咳露并收取了925元。随后马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龙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现场扣押的12盒xx止咳露应按假药论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马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涉案的药品及数量都是由举报人钟某提出并确定,被告人因不懂大陆法律才被举报人误导导致本次犯罪;
2、本次交易是在公安机关的控制下进行,涉案药品不可能流入社会,没有社会危害性;
3、被告人系当场被抓获,没有获得任何利益、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某是否可以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随案件移送的假药及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处理。
【案例评析】
销售假药罪,是指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予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有理,法院予以采纳。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48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