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国晖辩护后获缓刑判决
【案 由】故意伤害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赖某,男,1968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河龙乡何龙村X号。
公诉机关诉称,2018年10月1日20时30分许,许某与其家属返回公司。当许某行至该公司闸门处时,被告人赖某上前拍了一下许某的肩膀,许某的丈夫倪某见状后遂走到赖某面前对其拳打脚踢,被告人赖某予以还击,许某也上前拉扯赖某。被告人赖某随即跑到保安室内,许某跟随其后进入保安室,关上保安室铁门与被告人赖某争吵,后赖某从保安室角落处拿起一条铁管,许某的儿子倪X栋爬窗跳入保安室内推开赖某,许某趁机夺走铁管,倪某也爬窗进入保安室殴打赖某,被许某及倪X栋拉开。赖某遂与许某等人走出保安室外,赖某欲殴打倪某,遂继续与许某争夺铁管,双方被现场群众拉开。
双方继续在保安室门外争吵,矛盾逐渐升级,此时赖某贵(另案处理)走到现场,上前掌掴许某,并与许某、倪X栋扭打在一起,倪某、赖某、任某(在逃)也上前参与打斗,过程中赖某贵眼角被打伤。现场群众再次将双方拉开,许某、倪某与倪X栋被劝离厂区并走到公司闸门外,赖某、赖某贵挣脱现场人员阻拦,先后上前追打许某三人,后现场群众再次将赖某、赖某贵推开。随后任某手持利器上前殴打倪X栋,赖某再次上前用拳头殴打倪X栋,倪X栋头部被打伤。许某、倪某拉着受伤的倪X栋退到公路边,赖某贵、赖某、任某继续上前推搡许某等人,现场群众及到场民警予以制止,打斗得以平息,公安机关在现场抓获赖某和赖某贵。经法医鉴定,倪某伤情未达轻微伤程度,许某、赖某、赖某贵伤情达轻微伤程度,倪X栋伤情达重伤二级。
【争议焦点】
被告是否有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结果】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经过调查审理后,作出(2019)粤0784刑初94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评析】
本案系故意伤害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被告赖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国晖律师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表辩护词,指出:
1.被告赖某是从犯,且认罪态度良好,积极赔偿受害人;
2.赖某是偶犯、初犯,此前一直表现很好;
3.被告是因为和受害人存在误解才发生冲突,且被告没有使用凶器。
最终,法院综合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判处赖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佛晖刑字第0002号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