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罗某某透支消费11万余元,经广州刑辩律师辩护判缓刑!
【案 由】信用卡诈骗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某,女,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12月5日被羁押,同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某于2008年7月6日在平安银行华南城支行申领一张平安银行信用卡,透支消费拖欠共117702. 06元(其中本金87628.20元),银行多次催收后,罗某某故意逃避催收,变更登记的住址,且电话拨通后明确表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罗某某于2017年12月05日,在龙岗区xx街道xx小区被抓获。罗某某到案后积极还款,2017年12月13日,其申领的平安银行信用卡的欠款已还清。
被告人罗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被告人罗某某的辩护人辩称:
1、罗某某归案后积极还款,通过亲属的帮助已经全部还清所欠款项。其态度是积极的,悔罪是真诚的,危害后果也有效的消除;
2、被害人平安银行方面也出具了谅解书,罗某某的罪贵更加显得轻微;
3、罗某某本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极好,是可以改造的失足人员;
4、罗某某家境贫寒,由于离婚,五岁带孩子由罗某某独自抚养,父母年迈多病也需要罗某某照顾和负担,这是对罗某某轻判的客观和人性需求,请法院考虑;
5、罗某某的弟弟罗某系现役军人,罗某某的出事牵涉其大量精力,其部队政治部也向贵院函请从轻处罚,希望法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间接支持国防事业。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罗某某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被告人罗某某能否从轻处罚?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案例评析】
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透支信用卡并逃避催收,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委托国晖律师为其辩护,国晖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被告人罗某某并制作会见笔录,同时向委托人叙说案件进展并到庭参与诉讼,为被告人罗某某提出相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最后被告人罗某某被法院判决适用缓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7)YHXS0561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