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公诉,在国晖辩护下被判缓刑
【案 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情简介】
被告人储某,男,1980年X月X日出生,深圳市艾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碧海富通城X房。
公诉机关诉称,2017年6月,被告人储某将被告人林某的联系方式提供给时任艾宝公司财务经理薛某(已不起诉)。经薛某与林某协商,同年6月26日,林某同意在双方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由敏嘉诺公司为艾宝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567750 元,税额82493.61元,林某收取票面金额6%的税点,经计算,林某合计好处费人民币34065 元。
2017年8月,薛某离职,被告人储某安排艾宝公司新任财务经理刘某(已不起诉)联系被告人林某, 2017年8月25日,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敏佳诺公司为艾宝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张,票面总金额人民币498200元,税额72388.05元,林某收取了票面金额6%的税点,经计算,林某合计好处费人民币29892元。
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1张,票面金额共计人民币1065950元,税额154881.66 元。经向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核实,艾宝公司从被告人林某处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了抵扣税款。
另外,被告人储某经他人介绍,在储某经营的艾宝公司与上海市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另案处理)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让上海市江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为深圳市艾宝科技有限公司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2张,金额合计人民币7501200元,税额人民币1089918. 09元,经向深圳市南山区国家税务局核实,虛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抵扣税款。
【争议焦点】
储某的行为能否被判缓刑?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作出(2018)粵0305刑初104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案例评析】
本案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纳税比较复杂,且金额较大,很容易出现法律问题。本案中国晖律师在接到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在庭审中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没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故意。艾宝公司和敏嘉诺公司系真实的交易往来。艾宝公司和上海天蓝公司系真实的业务往来。天蓝公司因自己税票不够,介绍实际控制的江岚公司开票给艾宝公司。
2、被告人已主动及时的将全部税款补交,国家的税收未受到损失。
3、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
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8)YHXS041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