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某炎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案情介绍
2010年5月至2011年3月,黎某炎先后三次从瑞金市携带一百万套(张)伪造的“七鱼”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江西省瑞金市某乡镇进行销售。他以每套(张)3元至4元的价格,将其中五十万套(张)销售给某乡镇杨某某;其余五十万套(张)通过泗门镇新宝塑料模具公司的佟某计(另行处理)和某乡镇的屠某某销售,共计得款十万余元。2011年6月5日,黎某炎携带三十万套(张)伪造的“七鱼”激光防伪商标标识到达某乡镇,在佟某计等人帮助销售时,因案发而被查扣。经查明,黎某炎销售的“七鱼”激光防伪标识系伪造的杭州七鱼家私公司的激光防伪标识。
法律问题
黎某炎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所谓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已构成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销售的即为伪造的“七鱼”激光防伪商标标识。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以营利为目的,贩运伪造的“七鱼”激光防伪商标,其主观故意可堪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黎某炎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对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销售,无论是批发还是零售,无论是内部销售还是市场销售,都是“销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2万件(套)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2)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驰名商标标识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本案中,黎某炎销售伪造的杭州七鱼家私公司的“七鱼”激光防伪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达十万余元,情节已很严重,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黎某炎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依我国刑法第215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题结论
黎某炎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销售金额较大,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备注:
本案经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炎犯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