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案 由】非法同居财产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喻某,女,住所地:1962年3月17日生,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xx号。
被告李某,男,1974年2月4日生,住所地:广州市珠海区xx路xx号xx房。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9年相识,后相恋,并在2003年6月一起到广州同居生活。2004年原告出资购买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之房产。之后,原、被告之间的恋情受到其父母的强烈反对。2008年原告因工作原因独自前往上海,考虑到被告在广州居无定所,日后双方还要结婚和生活在一起,原告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之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到被告名下,以保证被告不被原告父母赶出而无居住地方。原告在上海工作期间扔按月向被告给付生活费用。2010年初原告从上海回到广州后仍与被告同居在此涉案房屋中。2010年10月,原告父母搬进涉案房屋和原告一起居住,被告为了避开原告父母则搬去了广州市花都区居住生活。因双方的恋情自始遭到原告父母的反对,2013年原、被告双方的同居关系无疾而终。现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某立即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1.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自2004年至2013年是同居关系,涉案房产是我方于2004年12月9日购买。后因2008年外出工作的关系才将涉案房产过户到原告名下,该房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而过户至原告名下的。我与被告之前也是同居关系,涉案房产是我为同居期间所购买,原告要求我迁出涉案房产没有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房屋应当归谁所有?
【处理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珠海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腾空交还给原告。
【案例评析】
本案系非法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已登记在原告名下且为单独所有,并办理了房地产权证手续,因此原告作为权属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故可要求被告迁出广州市珠海区聚德中街xx号xx房屋。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九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MS0102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