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涉嫌盗窃罪,国晖辩护后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案 由】盗窃罪。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姚某,女,1978 年X月X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宝安区上川西路X号。
检察院依法查明,2019年6月2日21时许,犯罪嫌疑姚某及其朋友茅某在本市福田区盒马鲜生皇庭广场店,结账时以扫货品二维码后删除或不扫的方式,盗窃以一盒咸芝士红丝绒蛋糕130g,2瓶斐素树莓草莓苹果混合果汁310ml,一瓶Lemondor/宝蓝吉青柠檬汁125m1,1瓶圣美伦红葡萄酒750m1,-瓶李锦记蒜蓉辣椒酱226g/瓶,离开时被该店工作人员人赃并获。
犯罪嫌疑人姚某及其朋友茅某以同样方式于2019年4月6日在本市福田区盒马鲜生皇庭广场店盗窃两瓶葡萄酒;于2019年4月17日在本市宝安区盒马鲜生福永店盗窃两瓶葡萄酒。经鉴定,本案部分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89元。
【争议焦点】
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处理结果】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姚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涉案犯罪数额不大,情节轻微,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没有前科劣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不起诉。
【案例评析】
本案系盗窃罪,姚某因涉嫌盗窃罪被侦查,国晖律师在收到委托后,了解案件情况后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姚某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被捕后认真悔罪,且属于初犯;
二、姚某是从犯,主观恶性小;
三、案发后姚某委托其父母对受害人作出了赔偿并赔礼道歉,积极取得被害人谅解。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对姚某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9)YHXS0290档案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