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侦查二次超时限 控诉逾期变撤诉
【案件来源】
本案例根据国晖所(2009)XS44-245-2036档案资料编写。
【案情简介】
深圳市某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8月7日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于2008年8月26日开庭审理,发现该案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08年9月1日书面建议检察院对此案进行补充侦查。检察院于2008年9月22日和10月21日分别向某区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但两次申请延期审理届满,检察院仍未向法院提交补充侦查的证据。
【相关法律知识】
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的调查,依法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补充侦查适用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案件,补充侦查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作出,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实施。
补充侦查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侦查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二种是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三种是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7条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律师辩护意见】:
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作为赵某的辩护人,尽心尽职处理辩护事务。在办案过程中指出某区检察院于2008年9月22日和10月21日分别向某区法院申请延期审理,但申请延期审理的法定期限届满,检察院仍未向法院提交补充侦查的证据,应当立即按撤诉处理本案。
【判决结果】
某区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如下:对公诉机关对本案的控诉按撤诉处理。
【案件启示】
本案没有片面强调实体正义容许公诉机关无限期补充侦查,而是不问所涉犯罪成立的可能性,依法将控诉按撤诉处理,充分表明程序正义是通过的法律程序本身而不是其所要产生的结果得以实现的,也正应了那句脍炙人口的法谚: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