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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伪造股票交易案

2019-06-14
来源:国晖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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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被告人龙某某原系四川省峨嵋山盐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人,2009年五、六月间,龙某某见本公司股票价不断上涨,遂产生伪造川盐化股票的邪念。同年七月至八月期间,龙某某购买川盐化股票三张(面值200元)作样板,私刻“盐化公司财务处”等大小图章’枚,化名“罗飞”、“龙飞”持伪造的介绍信到成都等地购置所需材料,并采用复印临摹、裁剪拼凑等手段。伪造出川盐化股票的制作版,并编造、填写股票持有人的姓名、单位。同年十月一日,龙携带伪造的320张川盐化股票到乐山市市中区出售时,被识破抓获。

伪造股票

法律问题

龙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股票罪。所谓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我国刑法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所谓有价证券,是指以票面货币价值表示的财产权利凭证,并被作为替代货币使用的信用工具或代表持有者资本所有权和资本收益要求权,在特定范围和条件下,进行支付、汇兑、信贷、清算等融资活动的凭证。为了规范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我国先后颁布了《股票发行交易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形成了一整套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伪造股票操纵股市

作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本罪所侵害的有价证券,主要有以下几种:(1)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权利的要式证券。(2)债券,即发行者承诺在未来的特定日期,偿付规定金额的本金给持有者,同时在债券的有效期内,定期向持有者支付一定利息的负债凭证,它包括政府债券(如国库券、工商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和公司、企业债券两类。本罪侵害对象仅指公司、企业债券。

所谓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若干股份,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因此股票的发行即是股份的发行。股份的发行分为两种情况:1、为设立公司而首次发行股份,可以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发起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第二种是募集设立,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2、发行新股。即股份有限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扩大资本总量而进行的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的行为。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可以发行公司债券。

所谓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伪造、变造有价证券

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之规定,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规模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2、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定;

3、具有偿债能力;

4、企业经济效益良好,发行企业债券前连续三年盈利;

5、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侵害的对象为川盐化股票,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行使为目的。

股票、债券有价证券是金融活动的重要工具,任何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行为,无论是为了营利,还是否为了取得非法利益,只要行为人以行使为目的而加以伪造、变造,就必然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和正常的金融活动秩序。所谓“以行使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伪造、变造有价证券的目的,是为了使其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进入流通领域被使用或者流通。至于是为了本人使用,还是为了他人使用,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构成伪造股票罪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以将其伪造的川盐化股票进入流通领域营利为目的,故意伪造川盐化股票,其主观故意可堪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的行为。所谓伪造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指无权制作股票、债券的人,假冒公司、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名义,仿照股票、债券的式样,制作假股票、债券,冒充真股票、债券的行为。所谓变造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指使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拼接等方法对真的股票、债券进行加工,使股票、债券面值增大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总面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龙某某采用复印临摹、裁剪拼凑等手段伪造川盐化股票,符合本要件。综上,龙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股票罪。

依我国刑法第178条之规定,犯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龙某某以营私为目的,采用复印临摹、裁剪拼凑等手段伪造川盐化股票的行为,构成伪造股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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