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案例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捡得过期作废转账支票一张,刘某某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到一家商店购买价值8000余元的音响,被商店经理发现破绽,扭送至公安机关。
法律问题
刘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
讨论要点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所谓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是指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以及伪造信用卡等金融票证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已达到法定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侵犯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票证管理制度。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如果行为人因过失而错写、误填票证内容的,虽然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不能让其承担刑事责任。即使行为人错写误填票证后又故意使用的,也只能按金融票据诈骗罪等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能以本罪论处。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捡到过期作废转账支票后将日期涂改,然后去商店购物,其主观故意即可确认。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各种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伪造金融票证,是指无权制作金融票证的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的名义擅自制作金融票证的行为;所谓变造金融票证,是擅自对他人的有效金融票证上所载内容进行变更的行为。伪造和变造金融票证的结果都产生"假金融票证",但伪造是一种完全的造假行为,变造则以真实的金融票证为前提,变造后的金融票证并未完全否定原来的有效成分。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在真实的支票上对其所载内容进行变更,已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
根据刑法第17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五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问题结论
刘某某捡到转账支票后,将支票上的日期加以涂改,已构成变造金融票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