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司机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例
———浅谈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曹某某,男,25 岁,个体司机。
曹某某自有一辆解放牌卡车,定期为废品收购站运送废品。一天,曹某某为废品收购站运送报废的纸质包装箱到造纸厂,曹某某将纸箱捆好装满车后出发,废品站派职工王某同行。途中驶至一隧道附近,王某见隧道口有限高标志,而该车装载的纸箱堆放较高,可能接近隧道顶部,就对曹某说:"咱们车装得太高了,咱们卸下一部分,过了隧道再装上。我在这儿等你,你回来装一趟,要不会出事。"曹某某目测了一下隧道高度,又下车看了看车上装的纸箱的高度,自信车可以开过去,对王某说:"没事,我小心点开,准能过去,来回装卸太折腾人。这道我不是头一回走了,保准不会出事。"言毕,驱车进入隧道。车上所装纸箱将隧道上方安装的照明灯连续刮掉五个,致该段隧道无灯光照明。随后,有两辆汽车相对驶入隧道,行至无灯光照明处,虽采取紧急措施,仍造成两车相撞,死亡一人,一辆汽车被毁坏,直接经济损失达20 多万元。
(法律问题)
曹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量刑?(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所谓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过失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保证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各种交通设施。如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所驾车上的纸箱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其后果是对不特定的财产、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或者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以致发生这种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或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不管的态度,而是已预见到自己行为可能会损坏隧道内设施,只是想凭借自己对道路的熟悉、谨慎驾驶等有利条件,避免后果发生,结果还是发生了危害后果,符合本要件。
4, 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破坏上述交通设施,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过失行为。
(1)行为人必须实施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是发生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由于行为人缺乏谨慎所致。如火车通过铁路道口不慎将路旁放置的废钢挂带在路轨上,造成列车颠覆。如果直接管理交通设施的人员,在操作中违反规章制度,以致过失破坏交通设施,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引起严重后果的,应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论处。
(2)破坏交通设施的过失行为必须造成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严重后果,即造成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3)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同严重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某刮掉隧道照明灯具,造成了严重后果———毁坏交通工具汽车一辆,致一人死亡,符合本要件。
综上,被告人曹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依我国刑法第119 条之规定,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曹某某出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将隧道照明灯具刮掉,致使两辆汽车相撞,死亡一人,一辆汽车被毁坏,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