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案例
———浅谈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案情介绍)
被告人刘某某(27岁),系个体出租司机。1988 年11 月某日晚,刘某某驾驶自己的出租车停放在一停车场上。然后,用扳手、钳子等偷偷打开一辆东风牌大卡车的油箱,往自己带来的大塑料桶内抽放汽油。由于天黑看不清,有不少汽油流到地面上。当他点燃火柴照明察看油桶是否装满时,引起汽油着火,大火将被盗汽油的卡车和停放在旁边的一辆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刘某某自己也被烧伤。
(法律问题)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放火罪,还是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
(讨论要点)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和处罚
(问题解说)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是构成失火罪、放火罪,还是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须先搞清刘某某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表现,同时弄清三大罪的犯罪构成。失火罪、放火罪已如前述,在这里主要介绍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所谓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而引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本要件。
2,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正在使用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大型现代化交通工具。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发生在停车场上,造成卡车和面包车烧毁,已严重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
3,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可能引起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对于擦燃火柴点火可能会引起火灾,进而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结果是应当预见到的,但他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到,符合本要件。
4,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遭受破坏,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这种破坏交通工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行为人不谨慎,无意中造成交通工具的破坏。例如,乘司机不在,随意摆弄汽车,无意中将刹车弄坏。如果是交通运输人员在驾驶交通工具中违反规章制度,过失引起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造成重大事故,虽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也不构成本罪,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造成严重后果是构成本罪重要的法定要件之一。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如交通工具颠覆、互撞、起火、爆炸、车毁人亡等。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某擦燃火烧,引起汽油着火的行为,造成一辆卡车和一辆面包车全部烧毁的严重后果,符合本要件。
综上,本案中,刘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构成失火罪或放火罪。如同故意破坏交通工具罪对破坏行为的方式没有任何限定或要求一样,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的过失破坏行为本身表现为何种方式,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即使由于失火或过失爆炸破坏了交通工具,也仍然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而不构成失火罪或过失爆炸罪。本案虽然表现为失火的方式,但其危害的直接对象是交通工具,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因此应当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不是失火罪。
至于说本案不构成放火罪,是因为从案情看,刘某某并没有放火的故意。虽然他点火确是“故意”的,但这并不等于是犯罪的故意,他点火柴是为了察看油桶是否装满,不可能为此而希望或放任包括自己被烧伤的危害结果发生,只能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
综上,刘某某犯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问题结论)
刘某某点火,使卡车和面包车几乎全部烧毁,造成严重后果,由于其主观心态为过失,应构成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