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走私珍贵动物,获刑12年
我们国家地大物博,物产丰富。在本文要介绍的是走私珍贵动物罪,在我们国家珍贵动物通常分为三类:
①、我国特产稀有或世界性稀有的或濒于灭绝的;
②、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分布区有限而经济价值高的;
③、目前尚有一定数量,但正在逐渐减少的。
以上三种分类内的动物都是在经济、科研、文教、卫生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的动物,是我们国家的重点保护动物。走私以上珍贵动物会获得什么样的刑罚呢?下面国晖律所就根据近期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走私珍贵动物案进行解析。
【案情简介】
2015年7月,另案被告人李伟文根据被告人卓文的指使携带两个行李箱,乘坐飞机抵达广州白云机场口岸,并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关员经查验,从李伟文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乌龟259只。经鉴定,上述乌龟分别为地龟科池龟属黑池龟12只、地龟科小棱背龟属印度泛棱背龟247只,均属于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保护的珍贵动物,价值共计647.5万元。
【法院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卓文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判决卓文犯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国晖点评】
本案系走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珍贵动物的犯罪案件。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野生动植物种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国作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缔约国,积极履行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严厉打击濒危物种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卓文违反国家法律及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指使他人非法携带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入境。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刑罚,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和遏制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坚定决心。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教育警示社会公众树立法律意识,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尤其是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较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