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晖说法: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黄某某,男,某市电机厂工人。某日下午黄某某在自己搭的大棚里挖菜窖,当挖下去1.5米深的距离时,发现了一直径大约为0.3米的铁管。黄某某下意识认为是无用的废管子,便直接一锄头刨断,没想到里面散发出一股煤气味。这个时候黄某某已经意识到这条管道是煤气管道,但因为天已经黑了,他决定第二天再想办法找补。
在黄某某回家后,当晚11时左右,黄某妻子点着煤油灯到大棚内找东西。接近棚子时引起了泄露的大量煤气爆炸燃烧,周围邻居的房屋全部烧毁,约合600多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90万余元。黄某妻子当场烧成重伤。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黄某某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而讨论要点集中在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的认定和处罚。
国晖刑事辩护律师点评本案认为: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所谓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是指过失破坏燃气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符合本罪的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任何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黄某某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本要件。
2,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危害公共设备的安全,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及健康。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是危害公共安全中的一类犯罪。
这类犯罪不仅会危害燃气设备的安全,给国家带来经济上的损失,也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健康。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对已损坏的煤气管道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以致溢散的煤气燃烧,造成600多平方米民房被烧毁,已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本要件。
3,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过失的内容包括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自己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以致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的。
本案中,黄某某在挖菜窖时,对已发现的煤气管道不认真地察看,而是把它当作废管子用镐去刨。当被刨坏的煤气管道发出煤气味时,他不是积极地补救,而是让自由主义、利己主义充胀了头脑。
对煤气泄露后可能造成的后果不加以正确的预见,而是采取偏颇的态度,认为不会出现大事,明天再干也不迟。这与他懒惰的性格和平时养成的习惯也是分不开的。直到由其妻用蜡烛引燃了煤气,发生了火灾,才使黄某某陷入了悔恨的沉思。这一切都是由于他的过失心理状态造成的。
同时,也为我们更好预防过失犯罪提供了借鉴。另外,有的同志认为黄妻与黄某某是属于共同过失犯罪。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
黄妻在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具备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要件。黄妻的目的是为了找东西,对大量被泄露的煤气因燃烧的蜡烛引燃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是无法预见的。
4,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破坏燃气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所谓燃气设备是指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及保护燃气设备,如煤气管道等。这里所讲的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
目前,我国经济损失程度分级是:一般经济损失,较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特大经济损失。重大经济损失一般掌握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过失破坏燃气设备的行为与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因果关系。
过失犯罪行为与结果的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客观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种联系是行为人构成过失犯罪与负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如果没有这种关系,行为人就不能构成犯罪。
5、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过失损坏煤气管道,造成煤气大量泄露的行为给周围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威胁,是发生火灾的直接原因。
黄某某对由此造成的严重后果应负刑事责任。黄妻的行为则属于偶然介入,她的行为并不是造成火灾的直接原因,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国晖刑事律师认定,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
本案中,在认定黄某某的行为的犯罪性质时,还应注意区别。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者的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有过失,客观表现上都有严重后果的发生。
不同点是:危险物品肇事罪的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保管、运输和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员,有时普通公民也可构成;造成事故的条件和原因是在生产、储存、运输危险物品中,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而发生事故;犯罪客体是危险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的安全。而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不是破坏燃气本身而是破坏生产、储存、输送及保护燃气安全的设备。
国晖刑事律师指出,适用本罪时还应注意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区别。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者共同点是:主观上都是过失,客观表现上都有危害后果;二者区别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主体是只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科技和生产指挥人员;造成事故的条件和原因是生产过程中由于违反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事故;客体是厂矿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破坏燃气设备罪不一定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破坏的对象是燃气设备,危害的主要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由是,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损坏燃气设备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9 条第2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黄某某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在主观上,黄某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但其因懒惰没有采取任何保护被破坏的燃气管道的措施,具有过失。在客观上,黄某某实施了破坏燃气设备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在客体上,黄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破坏了燃气设备,影响了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及生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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