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中药材偷逃税款,被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刑责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某日,犯罪嫌疑人某某甲接到朝方联络人员的电话,准备当天晚上通过长白朝鲜自治县马鹿沟镇的中朝边境鸭绿江走私中药材进境。当天晚上八点许,在某某甲的授意下,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车辆,和孙某、程某、王某甲、王某乙、郝某等五人来到鸭绿江边约定好的走私地点,将未经海关检验走私入境的中药材装上货车,交由李某乙、林某、王某丙、郭某等四人驾驶货车运送至事先租赁好的仓库,再由陈某、杨某、李某丙等三人将货物卸入仓库内。金某、尹某、贾某等三人按照某某甲的安排在江边公路放哨。走私结束后,以上人员均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对仓库内的涉案走私物品进行扣押。
经鉴定,某某甲、李某甲走私的货物总价值为687,691元人民币,涉嫌偷逃税款100105.05元人民币。
【处理结果】
当地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某某甲、李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且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境货物、物品的应缴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规定,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刑标准
①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②偷逃应缴税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④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国晖刑事律师点评】
案件中所涉及的物品为中药材,不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之列。上诉涉案人员的偷逃税款的行为构成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量,偷逃税款达100105.05元人民币。根据我们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应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